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博物館標本借閱辦法
  一、一般標本借出辦法
1. 標本借出對象僅限於學術團體及研究機構;擬借閱標本者應由本館網站(http://museum.biodiv.tw/)查閱標本資訊或標本影像,確認有借閱該標本之實際需求。
2. 本中心同仁請填寫標本借用申請書(附件四)。
3. 非本中心研究人員請來函申請,經同意後,本館寄出標本及標本借用收據,收到標本後需在標本借用收據(附件五)上簽名寄回本館。
4. 申請書經該類標本負責委員審核後,交由館主任核定。
5. 申請者若因研究需要擬解剖標本,或需對標本做任何破壞或入侵性處置,需於申請書上說明,並經本館同意後方可進行。
6. 標本借出的總數,原則上不超過該種標本總蒐藏量之半數。
7. 一般標本借用期限為6個月,模式標本借用期限為3個月;期滿得來函續借一次。
8. 標本所附之標籤,借取者不得更動。
9. 借取標本者發現標本資料需修正時,應通知本館更正。
10. 借出標本非經本館同意,不得轉借給他人或其他機構。
11. 研究報告若引證本館標本,應於發表之報告上加註本館代號(動物:ASIZ;植物:HAST),並致贈本館一份研究報告。
12. 借閱者若有逾期未歸還的標本,需先將前次借用之標本歸還後才可再借。
   
  二、冷凍遺傳物質申請取用辦法
1. 申請取用本館典藏之遺傳物質標本,應填具申請書(附件六)及研究計畫書,供本館審核。研究計畫書應詳列研究目的、實驗方法與步驟 ,以及該實驗方法過去成功試驗之記錄。(審核要點參見【臺灣野生物遺傳物質冷凍典藏及生命條碼計畫-遺傳物質申請細則】)
2. 本館提供之動物遺傳物質以酒精在常溫保存之形式進行郵寄,植物遺傳物質以乾燥形式郵寄。若有其他特殊需求,應詳細說明,並負擔相關之額外費用。
3. 申請者不得經由申請之標本與後續研究成果宣稱任何智慧財產權以及申請專利,標本亦不得做商業用途、轉移或脫離任何原始宣稱之使用範圍。
4. 非在台灣學術單位任職的外籍人士,若擬借取台灣特有種遺傳物質標本,需與中華民國籍學者合作提出申請。標本之處理與進行之研究不得違反兩國以及CITES之各項規定。
5. 取用者發現標本資料需修正時,應通知本館更正。
6. 標本之取用,僅限機構之研究人員。
7. 取用本館標本所獲得之DNA序列資料,應公開發表,並說明本館為標本提供單位,並告知本館該序列之序號及相關資訊,以利資料連結。並請提供一份發表文獻之抽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