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評估分類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農林務字第0971700753號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期野生動物評估分類有具體明確及一致性之評估基準,並作為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為諮詢委員會)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關於野生動物評估分類為保育類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陸域之兩棲類、爬蟲類、鳥類及哺乳類動物,依下列條件之分級計分進行評估:
(一)野生族群之分布。  (二)野生族群(成年個體)目前族群量。
(三)野生族群之族群趨勢。  (四)分類地位。
(五)面臨威脅:  
        1.棲地面積消失之速率。
        2.被獵捕及利用之壓力。
前項各款評估條件之計分基準如附表一。
三、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淡水魚類者,依下列條件之分級計分進行評估:
(一)野生族群之分布。  (二)棲地內之優勢度現況。
(三)野生族群之族群趨勢。  (四)分類地位。
(五)面臨威脅:  
        1.棲地面積消失之速率。
        2.被獵捕及利用之壓力。
        3.生活史類型。
前項各款評估條件之計分基準如附表二。
四、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昆蟲者,依下列條件之分級計分進行評估:
(一)野生族群狀況:
        1.野生族群分布。
        2.野生族群的族群量。
        3.野生族群趨勢。
        4.野生族群的數目。
  (二)特有性。   (三)面臨威脅:
        1.棲地受法令保護狀況。
        2.採集壓力。
        3.棲地消失速度。
(四)易受害程度:
        1.棲地與攝食專一性。
        2.生殖或行為的特性。
        3.完成生活史的特殊需求。
        4.人工飼育情形。
   (五)價值:
        1.當地居民文化價值。
        2.社會價值。
        3.國際評價。
前項各款評估條件之計分基準如附表三。
五、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昆蟲以外無脊椎動物、海洋魚類、海龜及鯨豚,依個案進行評估。
六、非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瀕臨絕種野生動物,本會得參考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以下簡稱華盛頓公約)附錄一評估之;屬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本會得參考華盛頓公約附錄二及附錄三評估之。必要時,並得參考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IUCN)之紅皮書辦理。
七、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經依本要點評估後,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評估分類為保育類,經本會公告後,如對該分類有修正意見,或認臺灣地區原生種之一般類野生動物應評估分類為保育類者,應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會提出議案:
(一)提案者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及電話。
(二)提案緣由。
(三)提案物種是否已列入世界自然保育聯盟紅皮書之說明。
(四)提案物種是否已列入華盛頓公約附錄之說明。
(五)提案物種評估資料,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物種分類階層(綱、目、科)、學名(含屬名、種名及亞種名。如無亞種名,免載)及中文名。
2.目前保育等級及建議保育等級。
3.野生族群之分布。
4.野生族群(成年個體)目前族群量。
5.野生族群之族群趨勢。
6.棲地現況。
7.利用及交易現況。
8.受外來種威脅狀況。
9.參考文獻或資料。
10.諮詢專家之姓名及其履歷。
11.其他。
八、提案者依前點提出議案時,所提資料不符規定或記載不完備者,本會得敘明理由退回。
九、提案者依第七點提出議案時,所提資料符合規定且記載完備者,本會應先審查該議案之物種有無進行評估分類之必要後,再依下列方式之ㄧ辦理:
(一)經本會審查認無進行評估分類之必要者,應將無需進行評估分類之理由通知提案者並提諮詢委員會報告。
(二)經本會審查認有進行評估分類之必要者,應提交諮詢委員會審議。諮詢委員會開會時,得視案情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列席。

附表一(適用陸域之兩棲類、爬蟲類、鳥類及哺乳類動物)  
一、野生族群之分布:
分級 計分 描述性基準 量化基準
第一級 非常普遍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目前族群分布範圍占其歷史分布範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或其分布面積大於一萬平方公里者
第二級 普遍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目前族群分布範圍占其歷史分布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而未達百分之八十或其分布面積在三千平方公里以上至一萬平方公里以下者
第三級 不普遍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目前族群分布範圍占其歷史分布範圍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達百分之五十或其分布面積在五百平方公里以上而未達三千平方公里者
第四級 零星分布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目前族群分布範圍占其歷史分布範圍百分之五以上而未達百分之二十,且其分布分散,族群之間有隔離之現象或其分布面積在五十平方公里以上未達五百平方公里者
第五級 侷限分布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目前族群分布範圍占其歷史分布範圍未達百分之五,或僅剩單一族群或其分布面積小於五十平方公里者

備註:由專家依現有資料決定採用描述性基準或量化基準做為評估依據。

二、野生族群(成年個體)目前族群量::
分級 計分 描述性基準 量化基準
第一級 非常多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目前成年個體數為五萬隻以上者
第二級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目前成年個體數為一萬隻以上而未達五萬隻者
第三級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目前成年個體數為五千隻以上而未達一萬隻者
第四級 稀少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目前成年個體數為超過五百隻而未達五千隻者
第五級 非常稀少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目前成年個體數為五百隻以下者

備註:由專家依現有資料決定採用描述性基準或量化基準做為評估依據。

三、野生族群之族群趨勢:
分級 計分 描述性基準 量化基準
第一級 快速上升中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族群量在十年或三代間(取時間較長者為準)的上升速率超過百分之二十者
第二級 上升中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族群量在十年或三代間(取時間較長者為準)有上升,其上升速率低於百分之二十者
第三級 數量穩定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族群量在十年或三代間(取時間較長者為準)沒有明顯的變化
第四級 下降中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族群量在十年或三代間(取時間較長者為準)有減少,其減少速率低於百分之二十者或有非規律性振盪但振幅小於百分之三十者
第五級 快速下降中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族群量在十年或三代間(取時間較長者為準)的減少速率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或有非規律性大幅振盪且振幅大於百分之三十者

備註:由專家依現有資料決定採用描述性基準或量化基準做為評估依據。

四、分類地位:
分級 計分 評估基準
第一級 與國外分布者同種
第二級 為臺灣地區特有亞種
第三級 為臺灣地區特有種
五、面臨威脅:
(一)棲地面積消失之速率
分級 計分 評估基準
第一級 在十年內其無棲地面積喪失問題
第二級 在十年內其棲地面積將喪失百分之二十五以下
第三級 在十年內其棲地面積將喪失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而未達百分之五十
第四級 在十年內其棲地面積將喪失百分之五十以上而未達百分之七十五
第五級 在十年內其棲地面積將喪失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二)被獵捕及利用之壓力
分級 計分 評估基準
第一級 幾無獵捕及利用之壓力
第二級 被獵捕及利用之壓力可能對其生存產生輕度影響或影響尚屬未知
第三級 被獵捕及利用之壓力對其生存產生中等程度影響
第四級 被獵捕及利用之壓力對其生存產生高度影響
第五級 被獵捕及利用之壓力對其生存產生嚴重影響
六、附表一使用原則:
(一)附表所稱族群皆指臺灣地區族群。
(二)野生動物物種經依野生族群分布模式、野生族群(成年個體)目前族群量、野生族群之族群趨勢、分類地位及面臨威脅等五項條件評估後,其得分累計總和最低為六分,最高為三十分。
(三)當評估項目中有兩項以上分數為四分或以上,或單項(不含分類地位)為五分,表示此物種生存已呈現危急狀態,則建議應列入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附表二(適用淡水魚類)  
一、野生族群之分布:
分級 計分 描述性基準 量化基準
第一級 非常普遍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目前族群或預測未來五年內分布範圍超過五河系以上者
第二級 普遍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目前族群分布範圍於五河系到四河系者
第三級 不普遍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目前族群分布範圍於三河系或湖泊性魚種僅分布於四縣市湖沼棲地者
第四級 零星分布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目前族群分布範圍於兩河系或湖泊性魚種僅分布於三縣市湖沼棲地者
第五級 侷限分布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目前族群分布範圍於單一河系或湖泊性魚種僅分布於二縣市以下湖沼棲地者

備註:由專家依現有資料決定採用描述性基準或量化基準做為評估依據。

二、棲地內之優勢度現況
分級 計分 描述性基準 量化基準
第一級 非常多 已有觀察、推論或顯示其目前成年個體數佔區段內總族群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第二級 已有觀察、推論或顯示其目前成年個體數佔區段內總族群百分之十五以上而未達百分之三十,或成年個體總數為超過六千尾且在八千尾以下者
第三級 已有觀察、推論或顯示其目前成年個體數佔這段內總族群百分之十以上而未達百分之十五,或成年個體總數為超過三千尾且在六千尾以下者
第四級 稀少 已有觀察、推論或顯示其目前成年個體數佔這段內總族群百分之五以上而未達百分之十,或成年個體總數為超過一千尾且在三千尾以下者
第五級 非常稀少 已有觀察、推論或顯示其目前成年個體數佔這段內總族群未達百分之五,或成年個體總數為一千尾以下者

備註:由專家依現有資料決定採用描述性基準或量化基準做為評估依據。

三、野生族群之族群趨勢:
分級 計分 描述性基準 量化基準
第一級 快速上升中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族群量在十年或三十代間(取時間較長者為準)的上升速率超過百分之二十者
第二級 上升中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族群量在十年或三十代間(取時間較長者為準)有上升,但上升速率低於百分之二十者
第三級 數量穩定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族群量在十年或三十代間(取時間較長者為準)沒有明顯的變化者
第四級 下降中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族群量在十年或三十代間(取時間較長者為準)有減少,但減少速率低於百分之二十者或有非規律性振盪但振幅小於百分之三十者
第五級 快速下降中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族群量在十年或三十代間(取時間較長者為準)的減少速率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或有非規律性大幅振盪且振幅大於百分之三十者

備註:由專家依現有資料決定採用描述性基準或量化基準做為評估依據。

四、分類地位:
分級 計分 評估基準
第一級 與國外分布者同種
第二級 為特有地方族群
第三級 為臺灣地區特有亞種
第四級 為臺灣地區特有種
第五級 五  為臺灣地區特有屬或以上
五、面臨威脅:
(一)、棲地消失之速率
分級 計分 評估基準
第一級 在五年至十年內其無棲地喪失問題
第二級 在五年至十年內其棲地將喪失百分之二十五以下,或存在水體為輕微污染者
第三級 在五年至十年內其棲地將喪失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而未達百分之五十,或存在水體為中度污染者
第四級 在五年至十年內其棲地將喪失百分之五十以上而未達百分之七十五,或存在水體為較嚴重污染者
第五級 在五年至十年內其棲地將喪失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存在水體為極為嚴重污染者

(二)被獵捕及利用之壓力

分級 計分 評估基準
第一級 幾無獵捕及利用之壓力
第二級 被獵捕及利用之壓力對其生存產生輕度影響,或影響未知,但懷疑是輕微的
第三級 被獵捕及利用之壓力對其生存產生中等程度影響
第四級 被獵捕及利用之壓力對其生存產生高度影響
第五級 被獵捕及利用之壓力對其生存產生嚴重影響

(三)生活史類型

分級 計分 評估基準
第一級 河口型
第二級 降海洄游型
第三級 溯河洄游型
第四級 純淡水河川型
第五級 五  湖泊型
六、附表二使用原則:
(一)附表所稱族群皆指臺灣地區族群。
(二)野生動物物種經依野生族群之分布、棲地內之優勢度現況、野生族群之族群趨勢、分類地位、及面臨威脅等五項條件評估後,其得分累計總和最低為七分,最高為三十五分。
(三)當評估項目中有兩項以上分數為四分或以上,或單項為五分,或總分超過二十三分以上時,表示此物種生存已呈現危急狀態,則建議應列入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附表三(適用昆蟲)  
一、野生族群狀況(Status):
(一)野生族群分布(Geographical distribution)
分級 計分 描述性基準 量化基準
第一級 非常普遍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期顯示其目前族群分布範圍占其歷史分布範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或其分布面積大於一萬平方公里者
第二級 普遍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期顯示其目前族群分布範圍占其歷史分布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而未達百分之八十或其分布面積在三千平方公里以上一萬平方公里以下者
第三級 不普遍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期顯示其目前族群分布範圍占其歷史分布範圍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達百分之五十或其分布面積在五百平方公里以上而未達三千平方公里者
第四級 零星分布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期顯示其目前族群分布範圍占其歷史分布範圍百分之五以上而未達百分之二十,且其分布分散,族群之間有隔離之現象或其分布面積在五十平方公里以上而未達五百平方公里者
第五級 侷限分布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期顯示其目前族群分布範圍占其歷史分布範圍未達百分之五,或僅剩單一族群或其分布面積少於五十平方公里者

備註:由專家依現有資料決定採用描述性基準或量化基準做為評估依據。

(二)野生族群的族群量(Abundance)

分級 計分 描述性基準 量化基準
第一級 非常多 平均族群大小每公頃多於一千隻,或分布範圍大於一百公頃或是未知,但懷疑其族群較大者
第二級 平均族群大小每公頃超過五百隻而在一千隻以下,或分布範圍超過十公頃而在一百公頃以下者
第三級 平均族群大小每公頃超過一百隻而在五百隻以下,或分布範圍超過一公頃而在十公頃以下者
第四級 稀少 平均族群大小每公頃超過五十隻而在一百隻以下,或是分布範圍為零點二五公頃以上而在一公頃以下或未知但懷疑其族群很小者
第五級 非常稀少 平均族群大小每公頃五十隻以下,或是分布範圍少於零點二五公頃

備註:由專家依現有資料決定採用描述性基準或量化基準做為評估依據。

(三)野生族群趨勢(Population trend)

分級 計分 描述性基準 量化基準
第一級 數量穩定或上升中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族群量在十年或三代間(取時間較長者為準)沒有明顯的變化或有上升
第二級 下降中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族群量在十年或三代間(取時間較長者為準)有減少,其減少速率低於百分之二十者或有非規律性振盪但振幅小於百分之三十者
第三級 快速下降中 已有觀察、推論或預測顯示其族群量在十年或三代間(取時間較長者為準)的減少速率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或有非規律性大幅振盪且振幅大於百分之三十者

備註:由專家依現有資料決定採用描述性基準或量化基準做為評估依據。

(四)野生族群的數目(Number of populations)

分級 計分 評估基準
第一級 已知有超過十個以上族群
第二級 僅知六個至九個族群
第三級 目前僅知五個以下的族群
二、特有性(Endemism)
分級 計分 評估基準
第一級 非台灣地區特有種或特有亞種
第二級 為台灣地區特有亞種
第三級 為台灣地區特有種
三、面臨威脅(Threat):
(一)棲地受法令保護狀況(Habitat conservation)
分級 計分 評估基準
第一級 在大部分或所有地點有長期的立法保護
第二級 至少在一個地點有長期的立法保護
第三級 所有棲地皆無任何法令保護

(二)採集壓力(Collecting pressure)

分級 計分 評估基準
第一級 無採集或干擾壓力
第二級 採集或干擾(例如人工設施或蓄意行為)壓力輕微
第三級 採集或干擾(例如人工設施或蓄意行為)壓力中等
第四級 採集或干擾(例如人工設施或蓄意行為)壓力嚴重

(三)棲地消失速度(Habitat loss)

分級 計分 評估基準
第一級 在三年至五年內少數繁殖區或區地可能被摧毀
第二級 在三年至五年內半數繁殖區或棲地可能被摧毀
第三級 在三年至五年內所有繁殖區或棲地可能都被摧毀
四、易受害程度(Vulnerability):
(一)棲地與攝食專一性(Habitat and/or diet specificity)
分級 計分 評估基準
第一級 不具棲地專一性或攝食專一性
第二級 中等的棲地專一性或攝食專一性
第三級 高度的棲地專一性或攝食專一性

(二)生殖或行為的特性(Reproductive and/or behavioral features)

分級 計分 評估基準
第一級 生殖或行為的特性輕微影響此物種的恢復能力
第二級 生殖或行為的特性中度影響此物種的恢復能力
第三級 生殖或行為的特性嚴重限制此物種的恢復能力

(三)完成生活史的特殊需求(Specific life cycle requirements)

分級 計分 評估基準
第一級 完成生活史的特殊需求低
第二級 完成生活史的特殊需求中等
第三級 完成生活史的特殊需求高

(四)人工飼育情形(Captive breeding)

分級 計分 評估基準
第一級 可廣泛飼育繁殖(可累代飼育繁殖)
第二級 飼育繁殖之成功率不穩定,偶爾飼育成功
第三級 無已知的飼育或繁殖成功紀錄
五、價值(value):
(一)當地居民文化價值(Local culture value)
分級 計分 評估基準
第一級 幾無任何重要性
第二級 對一個或更多的社區(部落)中度重要
第三級 對一個或更多的社區(部落)極度重要

(二)社會價值(Social value)

分級 計分 評估基準
第一級 很少人認為重要
第二級 部分人認為重要
第三級 大多數人認為重要

(三)國際評價(International evaluation)

分級 計分 評估基準
第一級 未列入其他國家保育名錄物種
第二級 列入其他國家保育名錄物種
第三級 列入華盛頓公約附錄或世界自然保育聯盟紅皮書物種
六、附表三使用原則:
(一)附表所稱族群皆指臺灣地區族群。
(二)當評估項目五大項中有兩大項以上為滿分(可計分部份為滿分則認定為滿分),表示此物種生存已呈現危急狀態,則建議應列入保育類昆蟲名錄。
(三)當評估項目中有五細項資料不足或未知則不予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