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護區」與「生態系的漁業管理」

邵廣昭

「海洋保護區」與「生態系的漁業管理」

Marine Protected Areas and Ecosystem Approach to Fisheries

 

摘要

劃設海洋保護區(MPA)及生態系取向的漁業管理(EAF)早已是海洋保育的國際潮流與共識。2002年地球高峯會(約翰尼斯堡)在海洋漁業部份所通過的九項的「行動計劃」中,就包括了「海洋保護區」及「生態系取向」這兩項。其他相互有關的七項分別為:漁產保育、消弭破壞性漁法、減少生物多樣性損失、取消漁業補貼、消除IUU、漁業公約及協定、以及永續養殖等。 在目前漁業資源仍持續衰退,資料不足、生態系管理不易推動的情况下,似乎仍以朝符合預防原則的限縮漁產量、落實海洋保護區管理,以及推動海鮮指南等方向較為可行。本文係就筆者過去十多年來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執行研究計劃、參與政府的審查和規劃會議,以及推動海洋保育工作的經驗與心得,針對這兩項議題所做的綜合整理。內容包括推動MPA及EAF的目的、緣起、理由、全球發展的歷程、現況、近年來國際的趨勢與所面臨的挑戰;以及國內目前推動的經過,現況、困難及未來應努力的方向。最後再檢視依CBD-COP10的《愛知目標》剛新修訂完成的《行政院生物多樣性推動方案》,就其中與MPA及EAF相關的目標與工作項目,提出個人的一些建言,就教於各位先進。

關鍵詞: 海洋保護區、海洋生態系、海洋保育、漁業管理、海洋生物多樣性

 

ABSTRACT

Marine protected areas (MPA) establishment and ecosystem approach to fishery management (EAF) have been international new trends and consensus for marine conservation in a long time. In the World Summit II, held in Johannesburg, 2002, MPA and EAF are the two items of the 9 Actions for ocean and fisheries. The rest 7 related items are: restoring fish stocks, eliminating destructive fishing practices, reducing the loss biodiversity, eliminating fishing subsidies, eliminating IUU fishing, implementing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 and supporting sustainable aquaculture.  Because marine fishery resources are still declining, it seems that precautionary methods such as fishing restriction, MPA establishment and seafood guide promotion would be more feasible. This article is written on the basis of personal experiences on the two items from attending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s, conducting research projects, assisting governmental planning and evaluation works and promoting marine conservation in past decades. The article includes definitions, goals, reasons, global developments, current status, future challenges and endeavor directions of both MPAs and EAF in the world and in Taiwan. Finally, personal recommendations on both MPA and EAF both in Taiwan based on the new version of “Biodiversity Action Plan of Executive Yuan” which was revised in accordance with Aichi Biodiversity Targets of CBD-COP10 are provided for experts’ comment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Marine protected areas, Marine ecosystem, Marine conservation, Fishery management, Marine biodiversity

 

壹、海洋保護區

ㄧ、MPA的定義與目的

「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tected Areas, MPAs)係指在潮間帶或亞潮帶地區,連同其上的水體、動植物、歷史與文化特徵,需藉由法律或其他有效的手段來保存部份或全部相關的環境及生物。

「海洋保護區」的涵義及類型很多,可從嚴格限制區,即除管理者及研究者外的一般民眾均不得進入之地區,鬆散到只要經由妥善的經營管理即可採捕其範圍內之自然資源的地區均屬之。也因此MPA在認定上存在著許多的爭議及相當大的落差。特別是對「禁漁」(no take) 一詞的認知不同。真正的「禁漁」應是廣義地指不准任何漁具、漁法或漁期之進入的「完全禁漁」;而狹義的「禁漁」則可能指只限制或禁止某一種漁具、一種漁法或一段漁期之「限漁」(fishing restriction or regulation)。因此漁民們會認為MPA即等同於全面禁漁區,而加以反對;反之,政府官員卻認為只要是有任何一種限漁或保護的措施,均視為MPA或「禁漁區」,而將其列入分子來計算MPA所佔領海面積(分母)的百分比。因此,劃設MPA的工作一方面因漁民的反對而不易推動,另一方面却為了提高MPA劃設比例而納入計算,雖減輕了要劃設新MPA的壓力,但卻忽略了「完全禁漁」與「限漁」在意義及效果上的差異。

二、MPA何以有效

(一)「棲地保護」比「物種保育」更有效

生物多樣性包括基因、物種和生態系三個層次。基因是由生物個體或物種所承載,而物種又是生態系的基本成員,故保護基因的遺傳多樣性需保護物種,但物種之保護又必須以保護生態系或其棲地,亦即劃設MPA或海洋公園才是最直接有效的治本之道(圖1)。這也是生物多樣性公約中特別強調「棲地保護」重於「物種保育」的主要原因。CITES之「物種保育」也是成本和風險較高的策略,因為海洋生物的種類太多,甚多資料缺乏,且總是要等到族群量已到危急存亡的最後關頭才著手,卻不知要先珍惜和照顧目前情況尚佳的種群,一定要等到好的種群淪入到很差的行列時才願意去面對,但卻往往是大勢已去,無力回天了。

 

圖1. 唯有保護海岸自然棲地與整合管理海洋生物資源才能永續利用

(二)海洋保護區是復育魚源最簡單、最經濟、最有效的方法

MPA早已被公認為未來恢復漁業資源與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的不二法門,應較目前政府推動海洋資源培育和復育最常用的兩種方法:投放「人工魚礁」及實施「種苗放流」更佳。因種苗放流的成效不易評估亦迭有爭議,且魚礁製作及種苗繁殖也還需要投入成本。而劃設MPAs的初期只需要聘巡守員或動員義工(NGO)或民眾來舉報或取締,提供給管理單位來落實執法。

(三)劃設海洋保護區就好比是把錢存在銀行當本金

只靠利息即可安枕無憂。由於MPA在海域中是無法用圍欄來阻隔,MPA中所培育出來多的魚,自然會像水杯盛滿水而溢出,即所謂之溢出效應(spillover),可使保護區外之漁獲量增加。故只要享用由本金(MPAs)所繁生的利息(游入非保護區之魚類)即可永續利用,不虞匱乏。 日本有類似的口號:「海是銀行、魚是存款、會生利息」。

(四)海洋保護區能讓漁村更為繁榮

劃設MPA可使被干擾破壞之棲地環境逐漸回復自然原始,成為未來生態旅遊之熱門地點,特別是可發展潛水活動的珊瑚礁海域,並可使漁業從過去傳統的一昧捕撈,轉型為以海洋遊憩、欣賞大自然為主的永續利用方式。把傳統消耗性的漁獲轉變成非消耗性的休閒漁業的型態,正是今天政府努力輔導漁民轉型的主要工作。它不但有效地保護了生物多樣性,同時也可以使資源永續地利用。

(五)劃設海洋保護區才能拯救大型魚類

保護區的另一好處是,可以保護成長緩慢的大型魚種(頂級消費者)。全球三分之二的大型掠食魚種由於過去的濫捕,其資源量已減產了80-90%。 此外,魚類因無更年期,且可產下更多的卵,存活率、孵化率也更高,其質與量遠勝於許多體型小的母魚所產之卵,對資源的復育極為重要。 故大型魚類也有被保護的理由和需要。而保護大型魚類除物種保育外,還得靠MPA,且其劃設面積還需要夠大才能見效。

(六)保護海岸溼地(MPA)也是減緩及調適氣候變遷對生物多樣性衝擊的最佳自然解決方案

氣候變遷已由不同方式影響到海洋,其尺度及程度亦將與日俱增。MPA係以生態系為基礎來保護重要棲地及生態系功能,故可成為調適、減緩與氣候變遷所帶來衝擊的最佳策略。所謂的「藍碳」(Blue carbon)或「海岸藍碳」(Coastal blue carbon) 指的就是在沿岸溼地的海草床、紅樹林及鹽沼地等地,其光合作用的固碳能力遠高於陸上的熱帶雨林。

 

三、全球海洋保護(區)之發展史

1950年~1960年代工業化革命後,人類開始大量捕撈海洋野生魚類。隨著過去50年來漁撈技術之進步,人類已可在全球各海域及各種海洋棲地捕撈,除了過漁外,棲地破壞及汙染等人為因子亦相當嚴重,因此限漁之管理措施,含棲地保護或海洋保護區(MPA)乃應運而生。以下是全球海洋保護(區)之重要歷程:

  • 1962第一屆世界國家公園大會(WPC)建議各國應將沿岸及海洋列入保護
  • 1973-1977 第三屆聯合國大會海洋法公約通過MPAs可在超越各國之領海劃設
  • 1982 IUCN舉辦第三屆世界國家公園大會及舉辦系列MPA之劃設及管理研討會
  • 1986-1990 IUCN成立保護區委員會,將全球海洋分成18區,全力推動之
  • 1999 IUCN出版MPA之準則
  • 2002年第二次地球高峯會(WSSD)& 2003年第五屆WPC宣示在未來十年內在應將12%的海洋納入MPAs。
  • 2005年CBD-SBSTTAS建議到2012年全球10%海洋應劃入MPAs。海洋生物學家之共識是全球海洋至少應有20~30%之面積劃入MPAs。於是許多國家(含臺灣)訂定MPA目標為2020年為20%。因此,不少國家已將其國家目標設定為2015年MPA的面積比達15%,2020年達到20%。
  • 2010年CBD-COP10 (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屆締約方會議)之決議,即《愛知目標》十年行動計劃的第11項,又將目標退回到2020年為10%。

 

四、全球MPA的現況

據統計,1970時全球只有118個MPAs (27國);1994時增為1,306個MPAs(許多國家);1984-2006的MPA面積則以每年以4.6%之速度在增加,迄2010年止,全球已有5,878個MPAs(圖2);即海洋面積(4.21M km²)中之1.6%已被劃入MPAs(而陸域保護區為12%),但大多仍位在大陸棚及沿岸區域(佔7.2%); 200 nm EEZ中的3.5%。此外,MPA比例在國家間的差異大,從佔EEZ的0%~30%皆有,目前只有12個國家(共152個有海岸線的海洋國家)達到10% MPA之目標。 不少以海洋保育為主的網站,如國家地理的海洋網站、MPAtlas、Protect Planet Ocean及SAUP均提供目前全球各國迄今所劃設的MPA的位置圖、基本資料及所佔領海面積百分比的統計資料。這些資料均來自UNEP、WCMC及IUCN-WCPA合作的全球保護區資料庫(World Database on Protected Areas)。

圖2. 全球約6000個MPAs的分布圖(深藍色);淺灰色為200浬EEZ,為各國可自行劃設MPA的200浬經濟海域

最近十年來的國際趨勢是在人煙稀少的偏遠地區劃了幾個很大面積的保護區。如:

  • 2006年美國在夏威夷群島西北方劃的Papahanaumokuakea國家海洋紀念區(36萬km2)。
  • 2008年吉里巴斯島國劃設了Phoenix Islands Protected Area(40萬km2)。
  • 2009年美國在中太平洋區劃設「馬里亞納海洋國家紀念區」(50萬km2)。
  • 2010年4月英國於宣佈關閉所有查戈斯群島漁場(禁漁區)(54.5萬km2)。
  • 2012年庫克群島劃設了全球最大的MPAs(106.5萬km2)。

這些紛紛劃設的大型保護區雖然會使全球MPA從原先總面積約為1%增加到約3%左右,但距離2020年要達到10%顯然還有很大的差距。如果依目前劃設的速度來推估,則要達到10%的目標則尚需要等到2067年才能達成。(圖3)。而科學家預估到2048年海裏已經無魚可捕。故2020年要達到10%的目標似乎是一項甚為艱巨的任務!

圖3. 以目前每年約5%的速度來推動MPA,要到2067年才能達到10%的目標(Special Edition: National Geographic – Ocean, 2010)

落實MPA的有效管理工作已迫在眉睫,否則將淪入萬刼不復之境。因為海洋生物多樣性仍正在快速消失中,當海裡所剩下的魚愈少,等到其族群量已低到「有效族群大小」(effective population size)以下,或是超過「臨界點」(critical point)時,再用任何保育或復育方法時,均屬枉然。

 

五、全球MPA的挑戰

縱使2020年達成了10%的目標,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漁業資源是否就能夠確保不虞匱乏,而得以永續利用呢?其實不然,因為除了MPA的面積比外,我們還要面對下列各項挑戰:

(一)  劃設的地點需涵蓋不同的海洋生態系

各類不同生態系才有不同的物種及資源。因此劃設MPA的位置除了各國自己EEZ及沿近海內的珊瑚礁、沙泥地、河口、海草床、紅樹林、大洋及深海等各種生態系外,還應包括佔全球海洋60%之公海 (high sea), 以及海底山(seamount, >1000m之海底山丘),深海珊瑚礁區(deep coral reef),大陸棚(continental slope),峽谷(canyons),冷泉(cold seeps),海底洞穴和藍洞(anchialine [underwater cave and blue hole]),海底熱泉(hydrothermal vent),南極水域(Antarctic water),及跨國之大海洋生態系(LMEs)等一些尚缺乏調查資料的生態系。 

(二)  推動公海保護區的困難

佔全球海洋面積2/3的公海及跨國界的MPA對洄游性海洋物種的保育十分重要。根據2010的資料,全球海域的公海只有少部份有「區域性國際漁業組之」(RFMO)、「南極海洋生物資源保護委員會」(CCAMLR)。 在全球僅1.6%的MPAs中, MPA只佔公海的0.03%。因此「全球海洋生物多樣性倡議」(Global Ocean Biodiversity Initiative; GOBI) 的國際組織於焉成立,主推大洋及深海的保護,並協助各國及區域來推動在公海及深海大洋的資料收集及評選工作。

然而目前公海劃設為MPA仍面臨各種阻力,以全球目前保存最原始的南極的羅斯海為例,保育團體將其劃入MPA提案,不幸的在CCAMLR的會議中並未被通過。 其實既使到了2020年,全球海洋真的有10%劃為MPAs,未來還有下面三項挑戰:

  1. 如何能讓沿海國家有能力及意願去有效管理其10%的MPA
  2. 剩下的90%海域要如何才能夠提升其經營管理及永續利用之目的
  3. 在各國所管轄的海域之內或之外(即公海),要如何才能超越10%的目標。

(三)  將海洋保護區連成網絡才能確保MPA的成功

將海洋保護區連成網絡是另一項重要工作。主要是因為大多海洋生物物種之卵及幼生為漂浮性,且終其一生中會漂流、擴散及洄游、播遷,所歷經之距離及時間長短不同,也會經歷各種不同的海洋生態系或棲地。當一個MPA內之物種可能因某種自然或人為的災害而急速滅絕時,仍有可能由來自鄰近MPA之族群來獲得補充。 目前已有包括美、加、貝里斯、巴哈馬在內的三十個國家已規劃有MPA網絡,或有35個美、澳、南非、墨西哥、菲律賓、英國在該國的州或省級建設有次國家級(subnational)之MPA網絡。

(四)  海洋保護區最重要的是要能落實管理

MPA不在面積大小、數目多少,而在管理是否有效!否則MPA將形同虛設。東南亞各國對珊瑚礁是否有效管理十分重視,也都列入管考。如泰國、馬來西亞、印尼均訂有效管理的面積比及予考核,而臺灣尚未起步。故如何落實有效管理,應是一項臺灣未來MPA是否能成功的最大挑戰。

(五)  海洋保育同時也需要做好陸地的保育

MPA只能防止過漁及棲地破壞,卻難防止污染、入侵種及氣候變遷。MPA要能成功,除了要管制人員的進出及非法入侵的撈捕外,不當的生態旅遊活動,會破壞棲地的底拖網及貴重珊瑚應被逐漸淘汰。來自陸地的污染造成沿岸海域水質優養化,甚至造成海洋「死亡區」(dead zone)。來自陸地之垃圾,經颱風、大雨而沖流入海也會使海洋生物誤食。又,MPA也難防海洋入侵種生物(來自壓艙水、觀賞水族、淺海養殖等)以及海洋噪音(船舶、震測、爆破、聲納、施工、風機等)的危害。

 

六、國際海洋保護區大會

MPA之劃設及管理,不只是學術研究,還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法律,及航運、漁業、觀光、遊憩等各種海洋產業,以及生態保育、宣導教育、經營管理與資源永續等各層面,故需要產官學及民間組織、社會大眾以及國際間之相互交流及合作,並能進一步作區域性之跨國合作才能成功。因此在2005年在澳洲的Geelong召開了「第一屆國際海洋保護區大會(International Marine Protected Area Congress,簡稱IMPAC1)」。IMPAC2是2009年在美國華盛頓舉行。2013年的IMPAC3則是在地中海的法國的馬賽(Marseille)及科西嘉(Corsica)召開。由於愛知目標是到2020年,全球10%的海洋含公海,應被劃入MPAs之範圍並能有效管理。然而2020年距今只剩下7年不到,如何能達成此一目標乃成為IMPAC3主要研討的內容(Global 2020 Marine Targets)。IMPAC3的五大議題可說即是未來全球及各國推動MPA的焦點及應努力方向:(1)管理是否有效?(2)財務是否健全?(3)生態系代表性?(4)社區的參與性?(5)如何保護公海?

在馬賽的會結束前,Dr. Earle Sylvia公開她在2009年在獲頒TED獎的演講中所許的願望《藍色任務》(Mission Blue),希將全球五十處「希望的MPAs」(50 Ocean Hope Spots)相互連成網絡,且足以涵蓋各類海洋生態系,以便能挽救我們的海洋生物多樣性(圖4)。(http://mission-blue.org/hope-spots-new/)。馬賽的會後,18個國家包括由16國有主管海洋保育事務的政府機關首長所組成的「海洋保護區官署夥伴」(MPA Agency Partnership),及國際民間組織的代表又移師到法屬科西嘉(Corsica)之首府阿加修(Ajaccio)舉辦一場海洋保育的部長會議(Ajaccio Ministerial Conference for Ocean Preservation)並作成『阿雅客肖宣言(Ajaccio Declaration)』提出MPA效,區域政策及公海三項主題的17項特定建議,及『阿加修之部長聲明(Ministrial Statement from Ajaccio)』,作為2014年9月24日-10月1日第68屆聯合國大會中有關公海保育以及永續管理協商之文件;10月6-17日在韓國的CBD-COP12,及11月12-19日在澳洲雪梨舉行的第六屆世界公園大會的文件與倡議。

圖4. 藍色任務的全球五十處的MPAs,又稱五十處的熱點區。包括已存在的19個區(1-19);31個新增的區(20-50)及再建議增加的4個區(51-54)

IMPAC3共吸引全球88國1,700位報名參加,包括各國管理者、學者、權益人、NGO共同在91場研習會,31場知識咖啡及甚多專題報告、展示、影展等各種不同場合作報告及腦力激盪。主要的演講及結論均有錄影,並可透過網路TV來點閱(http://www.oceanplus.tv/en/)。他山之石可以攻錯,要了解全球MPA的新觀念、新趨勢、新工具,及學習國外如何有效推動MPA之劃設及管理,建議臺灣未來應多派產官學代表出席IMPAC之國際會議,否則將難以跟上國際潮流及與國際接軌。下屆的IMPAC4(2017)將在智利舉辦,屆時希望臺灣主辦MPA業務之官員、學者或海洋保育人士能夠踴躍出席

 

七、臺灣海洋保護區的現况

(一)臺灣海洋保護區的劃設與面積比

臺灣最早的MPA應是在1984年由內政部依《國家公園法》所劃設的墾丁國家公園海域。1984年及2001年,交通部觀光局依《都市計畫法》,分別劃設了15處國家風景管理特定區。農委會林務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劃設了海鳥或海龜的野生動物保護區。漁業署依《漁業法》,劃了26處漁業資源保育區。農委會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7處紅樹林或海岸自然保留區。直到2007年及2009年內政部分別成立了東沙海洋國家公園及台江國家公園,MPA面積才大幅增加,且已涵蓋到珊瑚環礁及沙洲之潟湖生態系。除上述地點外,1984及1987年,內政部就《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了12處(或細分為23處)的沿海自然保護區。但因無法源依據,不能計入。內政部後來又作了第二次通盤檢討,將早期的12處MPA增加到23處,面積增加6.5倍,但目前行政院尚未通過。2007年,營建署更結合水利署及林務局,針對沿海溼地或潮間帶、河口區評選出36處「國家重要溼地」。由於《濕地保育法》在2013年已通過立法院的審議。此外,各縣市政府亦依其權責劃有不同的保護區或保育區,如大肚溪口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台東富岡禁漁區、金門水頭鱟保育區、綠島之柴口、石朗及大白沙的珊瑚礁保護區、太平島的綠蠵龜保護區等等,但因資料尚未彙整,故亦未納入計算。

為了要計算佔臺灣海域的面積比,漁業署乃在2010年5月召開會議先就MPA作出定義。如扣除尚無管理法令依據之沿海保護區、國家重要溼地及縣市政府所劃設的MPA後。如分母以平行海岸線之12浬計算,則已佔13.96%,但如以含內水之外再加12浬領海面積(亦含東沙、釣魚台及黄岩島)當分母, 則MPA面積比僅佔5.65%。但2011年10月漁業署再度召集會議,會中並通過將若干縣市所劃設的12浬珊瑚禁漁區、沿岸3浬之底拖網禁漁區、或一些刺網、魩鱙、6浬之灯火漁業禁漁區、及禁止網具漁業的人工魚礁區等均計入分子。於是,臺灣MPA之面積比例頓時增加到40.65%(表1、圖5),遠超過原先「國家永續政策綱領」或新修訂之行動方案到2020年需達到20%目標。此一問題的癥結乃出在對「海洋保護區」定義的解讀不同。

表1. 臺灣現有各類海洋保護區所佔海域面積之比例一覽表

圖5. 臺灣MPA的範圍及所佔比例因對「禁漁」的定義不同而有不同的計算,紅色為學界計算的5.65%;而藍色為漁業署認知的40.65%

 

(二)臺灣MPA的管理與挑戰

雖然MPA之定義中明載除需有法源依據外,亦需能有效管理,但因有效管理難以認定而常被大家所忽視。表1中的「沿海自然保護計畫」亦無法源依據;另文資法無罰則,都市計畫法的風景區無執法機關等。大家都知道臺灣大多數的MPA過去管理之成效不彰,民眾守法及保育觀念不足、缺乏劃設MPA之誘因及執法之人力物力、執法之公權力不彰等等。如何能徹底檢討改進,才是目前最需要去迫切解決的問題。故未來實應寬列經費,充實管理MPA之人力物力,加强MPA之教育宣導,以及推動由社區管理,及由全民來檢舉違法的誘因及機制等。又,MPA管理成效的真正指標--應是監測禁漁區內的海洋生物或魚類多樣性是否有回復到一定的水準。並不是只看取締了多少件違法盜捕(獵)的案件。因為若民眾均守法而不侵入MPA去捕撈,則也無從或無需取締。

此外,目前政府在推動的國土規劃的工作亦必須包括領海在內。保護區一旦劃定後,仍需訂定海域分級及不同目的使用之管理辦法,嚴格執行管理與取締工作才能奏效。2012年6月8日「國際海洋日」,主辦MPA的機關漁業署也適時推出MPA管理的分級制度及標識(logo)(圖6),2013年12月5日針對MPA之管理與執法召開跨部會檢討會議,決議每年度各單位執法取締的成果需詳列及追踪管理、上網公開;鼓勵成立民間巡守隊及统計巡護成果;以及同一MPA有兩種法規競合時,保留主管機關可選擇何種裁罰較能有效執法之彈性等,政府終於算是跨出了要加強MPA管理的重要一步。

圖6. 漁業署要求各機關根據不同的法令所劃設的MPAs應有統一的告示牌或看板。由左到右分三類:第1類「禁止進入或影響」;第2類「禁止採捕」;第3類「分區多功能使用」。

 

(三)臺灣MPA未來要努力的方向

1.  要繼續劃設及增加MPA之地點、範圍、各類生態系並建成網絡

在各種不同的海洋生態系或棲地中,珊瑚礁生態系因是發展潛水生態旅遊最為適合的地區,故各國均會優先予以保護。但反觀臺灣,除了墾丁及東沙等少數離島有保護外,許多地區珊瑚礁尚未被納入,珊瑚礁魚類也尚未被禁捕及限制。臺灣除了台江國家公園已對其轄區內的潟湖的生態系有所管制與保護外,其餘沙泥地、河口、藻礁、蟲礁、大洋、深海、冷泉、熱泉及深海珊瑚、海底山等多樣性高,或具特殊生物熱點區域則均尚未劃設,甚至於連初步的調查資料均尚付闕如。

2. 加強各MPA之調查監測,建立資料庫

至於何處需優先劃設及劃設範圍大小等等,則有待於進行海洋生物之普查,了解其種類組成、分布、數量之時空變化等基礎的調查研究工作,並結合地理資料系統(GIS)建立資料庫及各類海洋棲地的生態或地理分布圖,找出「熱點」(hotspot)。因此,目前政府在推動的國土規劃的工作,亦必須包括海域在內。同樣地,已劃設之MPA要完成各類MPA之叠圖工作,評估其管理成效,亦需有監測計畫,定期評估並作檢討修正,才能確保MPA之功效。

3. 檢討修訂現有之MPA及相關組織及法規

以26處漁業資源保育區為例,2009-2011年漁業署即委託學術單位執行此一工作,並已開始據以重新修訂多處保育區所保育的範圍、物種及限捕規定,並陸續公告實施,應予肯定。但其他法令所劃設的MPA何以成效不彰,均有待徹底的檢討改進。此外,應儘速通過「海岸法」,完成國家MPA策略或行動計畫,訂定完成期限,研訂績效指標予以管考,並配合政府組織再造,確立各MPA管理及取締的權責單位。如能將「海洋委員會」下的「海洋資源處」提升為三級機構「海洋保育署」則更理想。

4. 推動由社區管理及全民來檢舉違法的誘因及機制

由在地的社區自行經營管理其附近的MPA乃最為有效的辦法,特別是在開發中國家其MPA面積一般均小,更適宜以此種方式來管理。臺灣由各種法令所劃設的MPAs中,除野動法所劃的野動重要棲息地外,其餘的MPAs均尚未建立社區自我管理的機制。各縣市漁會雖然紛紛爭取「專用漁業權區」之劃設,但均不願朝劃設MPAs之方向來努力。也因此在行政院新版的生物多樣性推動方案中,將會納入由社區或漁會增設MPA及自行管理取締之鼓勵措施(D11041案)。

5. 作好海域空間規劃及管理

海域空間規劃(Marine Spatial Planning)是進行含領海在內的國土規劃中常被忽略的一大部分, 特別在沿近海地區,以至於每件在海岸或離島之經濟開發案均會產生經濟與環保之衝突或爭議。海洋空間規劃因需針對海域不同使用目的,如保育、漁產、運輸、能源開發、遊憩等,故能考慮到當海域在多重使用時,所可能產生對生態系的累積性的衝擊。譬如在西海岸規劃設置離岸風機發電時,可在機組位置劃設原本屬於沙泥棲地的MPAs,予以禁漁,則不但可開創我國在西海岸軟泥底質生態系以及在「專用漁業權」的海域範圍內劃設MPA之先例,且能增加我國MPA面積比,復育魚源,符合政府政策及國際的趨勢,達成多贏的局面。

6. 在經濟重疊或有主權爭議的海域應考慮劃設跨國保護區或國際海洋和平公園(Marine Peace Park, MPP)

Zbicz(2001) 整理了全球跨國保護區數目,共有169個跨國界的保護區,其中有31個跨界保護區是由三國以上所共管。IUCN的MPA Newsletter亦建議南沙群島應劃設為MPP,除可復育魚源,也可避免海上喋血及漁船被扣事件。 除了中菲重疊的經濟海域及南沙太平島外,釣魚島也是另一處劃為MPP的可能地區。

7. 加强海洋保育的宣導教育

MPA不易劃設及管理的原因甚多,如何加强海洋保育的教育宣導最為基礎重要!要讓大家都認識海洋生物除了食用之外,還能在科學研究、生態旅遊、仿生學、生技產業、生質能源等各方面創造更大的商機與財富,又同時能擁有健康和永續的海洋,何樂不為。《魚線的盡頭》(The End of the Line)紀錄片(http:// http://endoftheline.com/), 片尾的海洋保育三部曲為:(1)告訴政治人物尊重科學、縮減漁船數量(限漁);(2)請加入行動支持MPA和負責的捕魚行為(保護區);(3)購買前請先問清楚來源、只吃符合永續標準的海產(海鮮指引)。當限漁及MPA推動不易時,只有呼籲消費者自己來努力,「買對魚、吃對魚,才能年年有魚」。因此中研院在2010年底開始印製及推廣「臺灣的海鮮指南」,在臺灣魚類庫資料庫可免費下載(http://fishdb.sinica.edu.tw); 2013/11修訂,有手機版(圖7)。

圖7. 「臺灣的海鮮指南」摺頁及手機版

 

貳、生態系的漁業管理

根據FAO的統計預估未來全球漁業資源仍將持續地減損,除了嚴重影響到全球1.4億漁民的生計,以及人類動物性蛋白質的持續供應外。 過漁、誤捕、棲地破壞、污染、入侵物種等各種人為因素的破壞,以及氣候變遷所導致的海洋暖化及酸化的威脅,也使得海洋生態系營養層級亦以平均每20年減少0.1的速度在持續下降, 海洋生物多樣性在快速滅絕,推估到2048年漁民將無魚可捕,6海洋可能只剩下浮游生物及水母,又重回到地球上魚類尚未演化出來的寒武紀的地質年代。 當海洋生態系無法再正常運作時,相信人類在地球上亦終將難以苟活。近十年來在國際頂尖的Nature或Science期刊中已陸續有多篇研究報告紛紛建議未來之漁業管理應改採「漁業的生態系取向」(Ecosystem Approach to Fisheries, EAF)或稱「生態系的漁業管理」(Ecosystem-Based Fishery Management, EBFM)之政策。

一、EAF 或EBFM之定義

根據FAO對EAF之定義是:「在某一具生態意義所界定的範圍內,將該生態系中的生物性,非生物性,及社經或人為因素,及其間的交互作用的已知或未知的部份,一併納入漁業經營管理的考量,以求能平衡地達成社會多方面的需求為目標。」 。因此生態系漁業管理應是全面性的,須考慮生態系服務的功能與價值,及整個社會和社區整體的永續發展,而非只看漁民本身短期的漁獲利益而已。又,在科學資料和知識均尚不足,研究方法亦尚未先進到可以獲得肯定答案之前,若有開發與保育相衝突時,則應採取「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即寧可以保育為優先,而開發利用次之。

二、緣起及目的

過去漁業管理方法只注重個別物種的保育和復育,却忽略了整個生態系的健康,可說是海洋版的「見樹不見林」。所謂「生態系過漁」(Ecosystem overfishing)是指由於漁獲努力量的過度投入,使魚種組成發生明顯的改變。其徵兆為高價且大型魚的減少、低價且小型魚的增多,或下雜魚、無經濟價值的雜魚之增多。因此在90年代末期,美國及聯合國即開始陸續推出一些EAF或EBFM的準則。 ,  2006年再推出 “Magnuson-Stevens Fishery Conservation & Management Act”,將防止過漁及混獲,保護棲地,及所有權益人(漁民、漁業、NGO及民眾)之利益,以及生態系的健康均予納入。其實早在1982年聯合國通過的「海洋法」中即已要求各國應採取行動來保護海洋環境和海洋生態系,且需以生態系的觀念來管理資源。1995年FAO的「責任制漁業」亦強調需採取EAF;2000年在奈洛比召開的CBD-COP5亦將EAF納入其研議推動的工作。2001年57個國家在冰島首府通過了以維護海洋生態系的責任制漁業,亦即「雷克雅維克宣言(Reykjavik Declaration)」;2002年在南非約翰尼斯堡所召開之第二屆「地球高峰會」中,EBFM亦是大會中最先獲得之幾點共識與結論。

三、需要EBFM之理由

海洋生態系如同陸地生態系,所有物種均透過捕食、被捕食、競爭、共生或寄生等交互作用而有相互依存的密切關係,生態系能否平衡及健康也是漁業資源可否永續利用之基礎。海洋生態系依其棲地環境之不同又可分為潮間帶、亞潮帶、沙泥、河口、紅樹林、海草床、潟湖、珊瑚礁、大洋、深海、冷泉、熱泉等等不同的生態系或棲地。但各生態系彼此間仍因海流及生物之遷移而相互關連,無法完全分隔。而各生態系中之成員主要是依食物鏈之關係,可區分成4-5個不同的營養階層(trophic levels),從基礎生產者、初級消費者、次級、三級、…到頂級消費者。目前漁業的最大問題之一是體型大、壽命長、成熟年齡晚、子代數目少、資源恢復力慢的大型頂級掠食者,如鯊、旗魚、鮪、鱈、石斑等等,均因為刺少、味美及流行吃大魚或生魚片的海鮮文化而被我們這一代先行捕撈殆盡。當這些大魚減產後,其下一層的被捕食者數量就會暴增,再透過所謂「級聯效應」(Cascade effect)中的「下行控制」(top-down control)而使其再下一層的生物量減少,到最後海裡只會剩下蠕蟲、浮游生物或水母。 相反地全球海洋中在食物網下層的鯷或鲱科魚類之小型魚,也被大量捕撈加工作成魚粉及飼料,來供應養殖漁業中肉食性的魚類所使用,如鮪魚、鮭魚、石斑、鱸魚等養殖。以至於海洋中的上層的大型魚類或是鯨豚等海洋哺乳類,或海鳥、企鵝等也會因為其食物的減少而威脅其生存,此乃所謂的「上行控制」(bottom-up control)或「蜂腰控制」(wasp-waist control)(圖8)。 著名的例子是美東海岸扇貝資源的減產是因為過度捕撈ㄚ髻鲛,使其獵物叉頭燕魟大量暴增的緣故。加州海岸巨藻林之衰敗是因為以巨藻為食的海膽,大量暴增的結果,海膽的增加原來是因為牠的天敵海獺被原本吃魚的虎鯨所掠食,因為魚少了,虎鯨只好改為捕食海獺的緣故。同樣人類過度捕撈珊瑚礁魚類,如草食性的鸚哥魚及粗皮鯛等,也會使藻類過度繁生而抑制了珊瑚之補充及成長等等。因此EBFM需考慮的不只是單一魚種的資源,而也要注意透過食物鏈而影響到上下營養層級物種的資源量。

除了食物鏈的考量外,同種魚類體型大小亦應納入考量。許多漁具有對體型大小的選擇性。當移除魚群中的大型個體,留下小型的年輕個體,長期下來會造成魚體的小型化(提早成熟,不再長大),或魚群「年齡金字塔」的低齡化。後者又叫做「年齡截切」(age-truncation),這些成長快且變動性高的年輕個體雖然數量多但價格低,他們在族群豐度的動態並不穩定,亦即魚群數量隨時間的變化會大幅振盪,提高族群崩解的風險。 如太平洋黑鮪,目前捕撈的幼魚高達七成,不但不符合經濟效益(因魚的體重與體長係呈指數關係),且易造成族群的崩潰。 過去的漁業資源管理多注重在大型或量多以食用或做魚粉為主的所謂「經濟性的水產物」,而無視於其他「非經濟性物種」在維繫整體生態系及支撐經濟性物種健康的重要性,更忽略了生物多樣性在生態旅遊、遺傳資源、生技產業和生態系統服務方面的功能與價值。如珊瑚礁區的潛水旅遊、賞鯨豚、海龜、海鳥乃至鯨鯊等,可給當地社區和漁民所帶來的收益,並不亞於捕撈食用的價值,且可滿足社會多方面的需求,更可永續利用。

圖8. 海洋生態系之級聯效應顯示不同營養層的生物量會透過捕食與被捕食的關係而相互影響。

四、如何推動EBFM

「生態系經營管理」與以往「物種管理」主要不同的地方是需將當地人文、社經及正因素一併納入考慮。研究者、權益人、保育者及決策者彼此間常存在許多認知的隔閡,權益人一向也只會關心短期的利益。因此如何加強溝通減少歧見應是未來應努力的目標。「生態系量化指標」無疑是「永續指標」中重要的一環,其功能除了以科學數據來客觀地呈現資源的興衰作為調整漁業政策的依據外,也具有充當政府、民間及學界彼此間溝通的工具或橋梁的角色。因此EBFM需要去發展一些群聚與生態系標準的指標,參考點及等同於單一魚種管理的決策標準,並能確認總漁獲量不會超過系統的淨生產力(含非目標魚種、保育類、棲地及營養層級),且需能維繫當地生態系原有的狀態及特色。「海洋健康指數」(Ocean Health Index; OCI) (http://www.oceanhealthindex.org/)即是一個從10個指標面來綜合評估海洋生產力和監測海洋健康的指數。此外,還需要能淘汰破壞生態及環境的不永續漁法,加強海域空間規劃,劃設MPA並能落實管理等,這些都是EBFM可否成功的主要關鍵。故科學家認為EBFM需要努力的是:

(1)設法維持生態系之自然結構與功能及其高生產力,可藉由環境品質及系統的狀態作指標來量測及評估。

(2)減少會對物種、群聚及生態系造成不可逆的可能風險。

(3)在無損於生態系的前提下去追求和維持最大、具平衡性及更長期的社經利益。

(4)運用不斷地學習和研究所獲得的科學新資料或新知識,來了解人類活動所可能帶來的影響。

當然從過去只追求單一魚種產量的極大化,改到未來要以生態系的漁業管理,的確很不容易。因為生態系極其複雜,不確定性高不易了解、掌握及預測;需要新的營養層模式,及多魚種的分析工具,並納入空間及環境因子。且有資料不足、不夠長期等等問題。除非我們已有充分的資料或對當地的及生態系甚為了解時才適用單種管理。縱使如此,我們仍須努力去做,因為未來的獲利將遠大於不採取行動所導致的風險及損失。至少我們仍可運用「預防原則」,如減少漁獲量或劃設MPA等方法來管理。如阿拉斯加的漁業管理是全球的典範,他們只捕10%的資源量,故阿拉斯加狹鱈即為一種可永續利用之資源。縱使在若干公海或洋區有RFMO利用責任制漁業的配額制來管理,但常因違法、不管理、未報告之漁獲(IUU)而難以奏效。

 

五、 EBFM的趨勢與挑戰

過去漁業管理容易被誤導的原因之一在忽略了漁業已在使海洋生物的物種消失和生態系劣化,營養層減少的事實。因此“漁業”和“保育”要能調解,似乎非靠減少1/3之漁獲能力,減少補貼,徵生態稅,改變政策方向即重質不重量,及推動劃設MPA,以及海鮮指南等方向來著手。也有許多學者認為EBFM的問題並不在於生態知識的缺乏,而在於資料的缺乏及對人類行為的無效管理。如何能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找出適當的管理策略,將研究成果轉化為可落實執行的管理政策,並達成漁業資源永續與漁民生計提升之雙贏目標?這的確不是研究者、經營者或是漁民各自單打獨鬥可以解決的。尤其,資源管理政策的形成一般來說就是一個民主的過程;科研人員常常只是眾多利益關係者中的一員,且鮮少扮演決定性的關鍵角色。如何將科學家研究所得的生態原則,透過資源管理單位、NGO或是教育機構的宣導,在決策過程中為其他利益關係者所接受,還需要跨領域及產官學各方面人員的配合。也因此與EBFM相關之研討會,學術報告期刊或出版品也開始快速增加。在2009-2011的三年內即有超過六本以上的專書出版。 , , , , ,  EBFM的相關會議早在十多年前即已陸續在全球各地舉行,其中不少是在阿拉斯加由Sea Grant之組織所召開。幾乎所有的重要國際組織如UNESCO、SCOR、IOC、FAO、ICES、PICES等很早就在大力推動EBFM。

 

六、臺灣的EBFM之概况及未來努力的方向

筆者曾在1999年參加過在法國Montpellier所舉行之「漁業對海洋生態系之衝擊」之國際研討會,當時對於該會已吸引到國際產官學界上千人參加,且已有數百篇以建構生態系模式及應用在漁業管理的報告發表十分震驚,顯然臺灣在這方面的研究發展與觀念和知識顯得十分落後。筆者雖於1984年學成回國後即在多校講授多變值統計分析方法中的聚類分析(clustering)及空間排序(ordination),並應用在群聚生態的調查與研究工作上,包括2001年在中研院舉辦了群聚生態資料分析研習會,引進PRIMER軟體; 生態系模式建構之研習會則是在1998及2000年在中研院各舉辦了兩次,與林幸助博士共同引入建構生態系模式之NETWRK、ECOPATH、ECOSIM及ECOSPACE等軟體,應用在建構七股沙洲潟湖、淡水河口、大鵬灣潟湖及墾丁珊瑚礁等沿岸之生態系營養層模式,陸續發表了多篇研究報告。隨後國內也有少數幾位學者開始使用,並嘗試開始推廣在漁業管理上,包括2009年10月在海大舉辦EBFM的學術研討會。但迄今使用的人仍不多,主要是因資料之取得困難,且需要靠團隊或整合之群體計劃,而國內的研究人員大多不願公開分享資料,只喜歡個人單打獨鬥的研究,特別是單一種的漁業生物學的研究。

臺灣因欠缺過去詳實可靠的長期漁獲科學性背景資料(含物種組成、體長、尾數或生物量、食性等生物學資料),使得從事生態系模式建構來推估時間軸上的資源變遷,或與氣候變遷相關之研究難以進行。當研究的能力及資料不足,或難以釐清漁產減少的真正原因時,唯有先將明顯可知之人為破壞因子透過有效的管理儘量去改善。圖9顯示如要讓漁民捕撈鰻苗的年產量可以增加,惟有儘量減少捕撈以外的其他各項人為破壞因子,才能讓圓餅圖中捕撈的這部分的比例可以增加。否則如要等研究弄清楚誰是禍首,再來加以管理,可能會因緩不濟急,而使要保育的物種早已滅絕或消失。

2010年CBD-COP10已宣告「生物多樣性十年目標」,即在過去10年內要致力於減少物種流失速度的努力已告失敗。其主要原因之一即是因為決策者不了解生態系服務的價值與功能。因此生態經濟學及生態系服務在經濟活動與人類福祉中扮演的角色應予探討及評估。早在2003年「國際多樣性科學委員會」DIVERSITAS的國際學術組織即將「生態系服務」(ecoSERVICE)與「生物發現」(bioDISCOVERY)及「生物永續」(bioSUSTAINABILITY)並列為其三大核心計畫之一(http://www.diversitas-international.org)。聯合國在2010年也正式成立「跨政府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續服務平台」(IPBES)開始大力推動。2012年Rio+20大會決議需推動綠色經濟亦乃異曲同工。2014年起國科會永續會亦已考慮將生態系服務之研究納入未來推動的重點項目。

圖9 . 如果鰻苗資源量要多,或容許漁民捕撈更多的鰻苗,又不必限漁,則必須先減少各種其他人為及自然的破壞比例

由於漁業資源的枯竭,臺灣近年來在漁業政策上也開始有所調整。目前已在推動之保育政策包括:減船、漁船限建、漁船監控、建立觀察員及查報員制度、打擊IUU、獎勵休漁、漁撈及漁村轉型、發展娛樂漁業、以及鯊鰭不離身、魩鱙、飛魚卵、貴重珊瑚及抱卵母蟹等的限漁措施。但漁船用油補貼、發展大型肉食性魚類,如石斑之養殖,以及舉辦各種「魚季」來推銷水產品的活動,雖能減低捕魚成本或增加漁民收益,但並不符合永續的原則。在SAUP的網頁上顯示2000年臺灣負面的漁業補貼金額是正面的12倍。此外,在選票及民意代表的壓力下,「限漁」及「海洋保護區」的政策在政府單位常很難推動。因此訴諸消費者的「海鮮指南」應是可行之策。

臺灣每年的漁獲量約為120萬公噸,仍需再進口40-50萬噸才符內需。然而臺灣漁獲量的70%均來自遠洋漁業的大型魚類,依照「海產足跡」(SeafoodPrint)的計算,則臺灣對海洋生態所造成的衝擊應是同樣每年120萬噸漁獲的祕魯的百倍以上,因為每一營養層級的能量轉換效率是10:1,故平均一公斤鮪魚在食物鏈所代表的衝擊大約是下兩層一公斤沙丁魚的100倍。這也是何以不鼓勵大家去吃大型掠食魚及養殖的肉食性魚,而寧可直接去吃食物網較下層的魚類或草食性或雜食性養殖魚類的原因,此即所謂作為「底食者(bottom feeder)」的「底食原則」。

 

參、由愛知目標來檢視臺灣未來海洋保育應努力的方向。

以下乃配合《愛知目標》在2020年前應完成的五項策略目標中,各選出1~3項與MPA及EBFM有關的目標來提出個人一些建議:

 

一、策略目標A〈主流化〉

目標1:認識到生物多樣性的價值

推動海洋生物多樣性的教育宣導,特別是生態系所提供的服務功能與價值。教育部曾在2011年推動國中小學的教育政策綱領,要求在課綱內融入至少10%的海洋教材及內容,希望能與落實而非空談。此外,「環境教育法」亦已立法通過。同時應加強漁業資源保育的宣導及社區經營管理的工作。

 

目標3:消除、淘汰或改革危害生物多樣性的獎勵措施

一些危害海洋生物多樣性的不當獎勵措施,如補貼漁船用油、爭取他國入漁權、漁船汰舊換新、改善漁港設施,以及聘用外籍漁工等,這些經費應直接用來補貼漁民的家計,或是輔導其轉業,或是聘用當地社區居民做為巡守員,用來監管海洋保護區或管理專用漁業權區,或是用在培育漁業資源等才是正途。

 

目標4:各級政府、商業和權益方都已採取步驟實現永續的生產和消費

在生產方面應檢討與改善現有的管理措施是否真的有效或符合永續的需求。並規劃發展與支持類似日本里山(Satoyama)及里海(Satoumi)倡議, 兼顧生活、生產、生態的永續生產系統。在消費方面,目前仍在鼓勵大家多捕魚、多吃魚,多享受海鮮美味,也不管所吃的魚種是否產量已銳減或已瀕臨滅絕。故政府應推廣生態標章中的海鮮標章或海鮮指南,讓漁民能捕對魚,釣友釣對魚,廣大的消費者也能買對魚、吃對魚,才能年年有魚。

 

二、策略目標B〈減少壓力與永續利用〉

目標8:污染被控制到不會危害生態系的範圍。

「看見臺灣」的紀錄片突顯出工業廢水偷排而危害海岸生態的問題,但看不見海底垃圾及海水變酸、優養化或底拖網所造成的破壞。故亟需建立河川及沿岸污染的改善計劃與時程,建置水質的即時或遙測之自動監測系統,加强水污染的取締及處罰。

 

目標9:入侵物種得到鑑定、控制或根除。

政府應勸導養殖業者儘量使用本土魚種來養殖,加強對非法輸入的觀賞水族的查輯及管理。此外貨櫃輪壓艙水亦需進行有系統的調查與研究,協助政府制定相關的法規,強化管理的能力。

 

目標10:減少氣候變化或海洋酸化對脆弱生態系的衝擊。

臺灣在這方面的研究及監測其實有很優越的條件,因為除擁有珊瑚礁,且有大洋、深海、熱泉、冷泉、河口等各類生態系。但我們的研究與監測的人力及物力仍然不足,特別是缺乏研究船及深海探勘設備,以及缺乏長期經費支助。

 

三、策略目標C〈維護生物多樣性〉

目標11:到2020年至少有10%的沿海和海洋區域應劃入保護區,涵蓋不同生態系的代表地點外,並能建成網絡,有效管理。

臺灣目前雖然已有七、八十處由各種法令所劃設的「海洋保護區」,但卻缺乏有效的管理及監測的系統,就好比形同虛設的紙上公園。因此應該要去積極地設法予以檢討及改善。包括調查並確認應劃設為MPA的熱點,並進行監測評估。到2020年應將10%之海域劃入完全保護區並能建成網絡,有效管理。

 

目標12:讓已知瀕危物種免遭滅絕和喪失。

在臺灣的物種保育工作的主要法令是《野生動物保護法》,在魚類部份,淡水魚方面在兩年前即已建立了完善的評估系統及保育名錄的修訂機制,但在海水魚類或海洋無脊椎動物部份,則迄今仍尚未啟動,建議應展開研議及規劃工作。此外亦須加強具指標性的海洋生物種群變化的監測與評估,提出有效的保育策略及行動綱領。

 

四、策略目標D〈提高惠益〉

目標16:遺傳資源的獲取得到促進,並能分享惠益。

臺灣目前《遺傳資源法》尚未立法通過,但在新修訂之《生物多樣性推動方案》中已被列入,希在2015年前能由立法院審議通過。

 

五、策略目標E〈能力建設與執行〉

目標19:生物多樣性的價值和功能,及其狀況和趨勢的資料和有關知識和技術應廣泛分享。

分類學是生物多樣性研究、教育及保育最重要而關鍵的工作。物種的知識庫及其生態分布監測資料庫之建置及資料的交換分享,更是了解及推動保育與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基礎建設。因此未來應加强分類學能力建設,包括避免分類學人才的流失及重視標本館的功能與價值,以及持續推動資料庫的增修訂。政府應更嚴格地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所有公務預算所支助的調研原始資料及成果,應在計劃結束後,依既定格式在限期內繳交,並能公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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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刊登於 第三屆海洋與臺灣研討會論文集 (2014年2月21-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