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tected Areas, MPA)早已被公認為未來恢復漁業資源與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最簡單,最有效且成本最低的方法。為能積極推動全球MPA之劃設,生物多樣性公約(CBD)、地球高峰會(WSSD)及世界公園會議(WPC)等重要國際組織或會議均訂定MPA的劃設目標,到2020年全球應至少有10%的海洋被納入MPA之範圍,並能予以有效管理及建成網絡。「MPA在各國所劃設面積的比例」也就被納入聯合國環境永續指標,或各國生物多樣性中的一項指標,用來評估海洋保育工作之成效。臺灣在2001年在行政院《生物性推動方案》中亦曾要求臺灣海域5%之面積應納入MPA;2013年配合2010年的《愛知目標》再修訂為到2020年時我國應將10%的領海納入MPA的範圍。
我國的MPAs係分別由《國家公園法》、《都市計畫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漁業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劃》所劃設的「國家公園海域保護區」、「國家風景特定區」、「野生動物重要棲地環境」、「漁業資源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及「沿海保護區」等,目前共計有約80處地點。這還不包括剛通過的《濕地保育法》所劃設的「國家重要濕地」及縣市政府自行劃定的保護區在內。總面積約佔包含內水的領海面積的6%。但如將任何一項具限漁措施的海域亦視為MPA,則我國MPA之面積比頓時增為40.7%(未扣除重叠區為47%)。
然而MPA即使劃設數目再多、範圍再大,若未落實管理取締,則有如紙上公園,毫無意義及功能。過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所劃的的保護區,最大的問題仍是缺乏管理,如無告示牌、邊界不明、缺乏調查監測、未能嚴格取締、缺乏有效管理計劃、民眾守法及保育觀念不足、缺乏劃設MPA之誘因及執法之人力物力、執法之公權力不足等等。如何能徹底檢討改進,是目前更需要去迫切解決的問題。如衡諸國際上目前推動MPA的五大挑戰:1. 管理是否有效?2. 財務是否健全?3. 生態系代表性?4. 社區的參與性?及5. 如何保護公海?,則臺灣MPA未來應努力的方向應包括:
1. 要繼續劃設及增加MPA之地點、範圍、涵蓋各類生態系並建成網絡
2. 加強各MPA之調查監測、建立資料庫
3. 檢討修訂現有之MPA及相關組織及法規
4. 落實有效管理,並推動由社區管理及全民來檢舉違法的誘因及機制
5. 在經濟重疊或有主權爭議的海域考慮劃設海洋和平公園(Marine Peace Park; MPP)
6. 加強海洋保育的宣導教育
7. 應多派人出席MPA的國際會議及與國際接軌
(一)臺灣海洋保護區的劃設
臺灣最早的MPA應是在1984年由內政部依《國家公園法》所劃設的墾丁國家公園海域。1984年及2001年,交通部觀光局依《都市計畫法》,分別劃設了15處國家風景管理特定區。農委會林務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劃設了海鳥或海龜的野生動物保護區。漁業署依《漁業法》,劃了26處漁業資源保育區。農委會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7處紅樹林或海岸自然保留區。直到2007年及2009年內政部分別成立了東沙海洋國家公園及臺江國家公園,MPA面積才大幅增加,且已涵蓋到珊瑚環礁及沙洲之潟湖生態系。除上述地點外,1984及1987年,內政部就《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了12處(或細分為23處)的沿海自然保護區。但因無法源依據,不能計入。內政部後來又作了第二次通盤檢討,將早期的12處MPA增加到23處,面積增加6.5倍,但目前仍被行政院擱置。2007年,營建署更結合水利署及林務局,針對沿海溼地或潮間帶、河口區評選出36處「國家重要溼地」。《濕地保育法》已在2013年已通過立法院的審議。2014年在保育團體的督促下,4-5月間林務局依野動法分別通過了《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重要棲地環境》以及《中華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的劃設,但核心區却仍允許漁業從來之現況使用。同年6月8日營建署正式成立《南方四島海洋國家公園》,10月正式掛牌。此外,各縣市政府亦依其權責劃有不同的保護區或保育區,如大肚溪口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臺東富岡禁漁區、金門水頭鱟保育區、綠島之柴口、石朗及大白沙的珊瑚礁保護區、太平島的綠蠵龜保護區等等,但因資料尚未彙整,故亦未納入我國MPA面積比之計算。
(二)臺灣海洋保護區佔領海的面積比
為了要計算佔臺灣海域的面積比,主辦MPA的漁業署乃在2010年5月召開會議先就MPA作出如下之定義:「平均高潮線往海洋延伸之一定範圍內,具有特殊自然景觀、重要文化遺產及永續利用之生態資源等,需由法律或其他有效方式進行保護管理之區域」。依此扣除尚無管理法令依據之沿海保護區,及尚未滙入資料的國家重要溼地及縣市政府所劃設的MPA後。如分母以平行海岸線之12浬計算,則已佔13.96%,但如以含內水之外再加12浬領海面積(亦含東沙、釣魚臺及黄岩島)當分母,則MPA面積比僅佔5.65%。但2011年10月漁業署再度召集會議,會中並通過將若干縣市所劃設的12浬珊瑚禁漁區、沿岸3浬之底拖網禁漁區、或一些刺網、魩鱙、6浬之灯火漁業禁漁區、及禁止網具漁業的人工魚礁區等均計入分子。於是,臺灣MPA之面積比例頓時增加到46.99%(漁業署計算),但如扣除重疊海域,則其比例減為40.65%(表1、圖1),遠超過原先「國家永續政策綱領」或新修訂之行動方案到2020年需達到20%目標。此一問題的癥結乃出在政府與學者對「海洋保護區」的定義解讀及期許不同。
表1. 臺灣現有各類海洋保護區所佔海域面積之比例一覽表
註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2012),「2012世界海洋日特展專刊」。
註2: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中華民國98 年 11 月18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0980097355 號令修正。
臺灣MPA的範圍及所佔比例因對「禁漁」的定義不同而有不同的計算,紅色為學界計算的5.65%;而藍色為漁業署認知的40.65%
(三)臺灣海洋保護區的管理現况
保護區一旦劃定後,仍需訂定海域分級及不同目的使用之管理辦法,嚴格執行管理與取締工作才能奏效。全球的海洋保護區大致可歸成四大類:(1)禁止利用區(No-use zone)禁止所有人為活動;(2)禁漁區(No-take zone)只允許潛水及海上旅遊活動);(3)緩衝區(Buffer zone)只允許適度的釣具漁業、小規模的養殖及生態旅遊;(4)永續利用區(Multi-use zone)允許多重目的使用,亦即開放所有的旅遊、漁業及養殖等活動。2012年6月8日「國際海洋日」,漁業署乃參考上述國際上分成四級的辦法推出我國MPA管理的三級分級制度及標識(logo)(圖2),亦即No-use, No-take及Multi-use等三級,而省略了Buffer Zone。但在此系統下除了東沙國家公園及富岡禁漁區等及少數幾個地點屬於二級外,其餘的MPA均變成第三級,如此的分級辦法,會使各級MPA所分配到的數目相當不均勻。2013年12月5日漁業署針對MPA之管理與執法召開跨部會檢討會議,決議每年度各單位執法取締的成果需詳列及追踪管理、上網公開;鼓勵成立民間巡守隊及统計巡護成果;以及當同一MPA有兩種法規競合時,保留主管機關可選擇何種裁罰較能有效執法之彈性等。亦即當產生法律競合的問題時,將依下列原則處理:如僅涉刑罰或行政法上義務部份,均依從重原則,比較重刑罰為核處依據。如應處罰鍰者亦依最高者裁處。如二法同時涉及刑罰及行政法義務時,依刑事法除罰之。至此,政府終於算是跨出了要加強MPA管理的重要一步。
圖6. 漁業署要求各機關根據不同的法令所劃設的MPAs應有統一的告示牌或看板。由左到右分三類:第1類「禁止進入或影響」;第2類「禁止採捕」;第3類「分區多功能使用」。
表2. 臺灣不同法令所劃設的MPAs,其目的、社區參與、罰則及是否有執法能力各不相同
法令 |
權責單位 |
主要保育目的 |
社區參與 |
罰則 |
執法單位 |
國家公園法 |
內政部 |
物種保育及棲地保護 |
N |
Y |
Y (國家公園警察) |
漁業法 |
漁業署 |
漁業資源 |
N |
Y |
Y (海巡署)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林務局 |
物種保育 |
Y |
Y |
Y (警察) |
發展觀光條例 |
觀光局 |
自然及地景 |
N |
Y |
N |
都市計畫法 |
內政部 |
棲地保護 |
N |
Y |
N |
保護沿海自然環境計劃 |
內政部 |
棲地保護 |
N |
N |
N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文化部 |
物種保育 |
N |
N |
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