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介紹

內容摘要 | 

一開始能不能在公海上進行漁業活動是沒有明確規範的,但早在1958年國際上頒布了公海捕魚自由,不能限制航線及其捕魚活動。

我國的遠洋漁業發展較早,佔了先機,具有優勢。在當時建造了七百頓的遠洋漁船,並制定了遠洋漁業發展方案。後來演變成各國競相捕撈,先搶先贏的心態,同時也衍生成了過度捕撈,且造成漁業資源的枯竭的危機。

雖然透過一些專家的建議與管理,漁業資源的數量仍然一直下降,因此需要立定確切的公約和相關的限制加以規範,一直到1982年海洋法公約才正式的執行,包含我國在內的所有國家都必須配合,否則有處罰。為了配合海洋法公約,1987年規定700公噸以下的漁船禁止建造,1989年則限制1000公噸以下的漁船建造,到了1991年全面限建遠洋漁船。可雖然我國已經縮減遠洋漁業,但仍有許多國家仍在發展遠洋漁業,依然在浩劫這些海洋資源。根據研究漁獲資料,超過百分之八十的魚已經過度捕撈,可見海洋資源的消耗速度之快。

1995年通過魚類種群協定,特別保護大型的洄游型魚類,並讓國際上都要遵守一系列的公約。加上設立漁業資源保護區,促進漁業產品的品質,確定漁業產銷的履歷與流程,防止過於與過度捕撈,盡量取得最好的科學證據來研究提供漁撈的正確數據等等。

國際上有許多組織,如大西洋鮪魚委員會、印度洋鮪魚委員會、南太平洋漁業組織等等,都對不同的地區及漁獲對象做出管理及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