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臺灣最早的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tected areas; MPA)是在1984年由內政部依「國家公園法」所劃設的墾丁國家公園海域,另外還有2007、2009及2014年分別成立的東沙、台江及南方四島海洋國家公園。
其他例如:交通部觀光局依「都市計畫法」,分別劃設了15處國家風景管理特定區。農委會林務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劃設了近10處海岸的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重要棲息地。漁業署依「漁業法」,劃了28處漁業資源保育區。農委會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7處紅樹林或海岸自然保留區。此外,各縣市政府亦依其權責劃有不同的保護區或保育區。
海洋保護區所佔的比例,是一個永續發展指標,而臺灣目前的計算方式是以分母只採用含內水的12海里做計算,MPA的面積比約為7%,但如果根據國際的標準,分母是用200海里的經濟海域(EEZ)來計算,則MPA的面積比就降到1-2%左右。
臺灣的海洋保護區過去大多管理成效不彰,管理成效的真正指標─需要監測禁漁區內的海洋生物或魚類多樣性是否有回復到相當的水準。
台灣海洋保護區未來需要努力的方向:(1)繼續劃設及增加MPA之地點及範圍;(2)增設固定測站,進行長期生態監測;(3)配合政府的組織再造,並派員出席與MPA及海洋保育的國際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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